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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注一掷》里的摩托车大军,“专职取款人”“打工一年不如取款一天”。“跑分”车队溜达一圈把上游赃款“洗干净”。
你会不会好奇电影里的阿天800万资金,怎么10分钟就转到缅甸了。
正常的跨境转账汇款是没那么快的,这个八百万的诈骗资金一次性打入博彩账户,这个1级账户,可能是对公账户,也可能是个人账户。收到钱后最快速转到2-5个账户(称2级账户)。
2级账户再转到3级账号4级账号,至此每个账号资金也就几千或几万,再发动摩托车大军ATM机取现,这些就是所谓“跑分”的人。至于怎么到缅甸的,可能走的地下钱庄,这么拿到人民币,那边到账美元。
像陆秉坤经营的公司有博彩,有虚拟货币,当然也有外汇。
外汇平台为了快速入金到账,入金有时候也会转到个人账号,或者其它莫名其妙的商户账户。(有黑平台也有正规平台)这种操作一旦遇到黑平台,收款方尤其是上面提到的1级账户收款方可能要面临赔偿。
外汇天眼在上周曝光的艾福瑞平台,找相关判例素材时,一部分涉及收款人。受害人可能找不到黑平台,资金去向的第一站还是比较容易的。
对被骗的受害者来说,这就是个突破口啊
2021年6月17日,李某媛在Alpari(艾福瑞)投资平台投资17000元,当原告在该平台提现时,发现平台提不了现,网页也进不去了。此笔款项后续去向原告无从知晓,平台以信用分不足,告知无法提现。(猜一猜会不会让缴纳保证金、买信用分)。
李某媛意识到被骗,但找不到平台相关人员,于是想到转账时是艾福瑞客服提供的潘某晨的银行账号作为收款方,那么潘某晨可能就是艾福瑞平台人员。
另查明,被告潘某晨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虽然被告已经被判刑了,但是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也没有收到被告的赔偿。”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潘某晨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本人银行卡用于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发后,原告被诈骗款项未追回。
判决被告潘某晨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媛经济损失17000元。
还有两个类似的判例,一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加判刑,如果有受害者发起民事诉讼,可能会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及该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微信名叫“阿四”(现在逃)的人。该银行卡卖出后,被他人用于“艾福瑞外汇”实施犯罪活动。经查,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109万元。刘某翔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至2023年期,陈某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以及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三十余张,用来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在上家的指示下进行非法资金转账, 并按照转账流水收取报酬,非法获利13万余元。
其中一个上家就是艾福瑞外汇,阮某某报警称其在2022年7月13日在微博上认识一网友,该网友在微博上说要做其女朋友,随后7月13日至8月17日期间,阮某某被“女朋友”要求投资“艾福瑞”外汇网站,致使被害人被骗取10万元。
一、被告人陈某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甲的违法所得十三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艾福瑞天眼评分1.75,网址https://www.aifurui-group.com/打开后是在线扑克赌博网站。网址https://alpari.com 仍能正常运营,无中文服务。
达成民事赔偿的条件,参考判例,如前面潘某晨潘:
1以牟利为目的。
2明知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本人银行卡用于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3原告被诈骗款项未追回。
后面两个判例,没有提及民事赔偿。如果有受害者发起民事诉讼的话,刘某详和陈某某甲大概率都是要赔偿的,尤其是陈某某甲。
出售个人银行卡,刘某详(出售个人银行卡信息)涉案金额109万,刘某详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果是不知情的大学生可能仅仅批评教育。收购他人银行卡更严重,陈某某甲获利十三万。陈某某甲判三年+罚金6万+没收违法所得。
裁判文书这种类似的判例,法院判决根据不同情况有的赔偿受害者全部损失,有的仅赔偿自己的违法所得给受害者。一般情况下情形1与情形2对受害人的赔偿不同。
1.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信罪论处。在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的情况下,单纯提供银行卡或套件的,可以考虑认定帮信罪。
当然有很多方法可以完美规避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述的方法其实慢慢的已经落幕了,比较新的方法很难再锁定严格意义上的同谋的收款人。
出金更容易理解:
A.比如外汇交易商艾福瑞平台在中国有众多的用户,客户李磊需要出金1万美元,申请已经提交。艾福瑞可以在三天之内进行匹配,艾福瑞控制的中间人币商马某云,需要买币,买入1万美元,在火币(或币安)已经提交,5分钟内,资金转给李磊,艾福瑞释放锁定的USDT。
B.外汇交易商FXDD平台黑化,韩梅梅入金到FXDD账户,FXDD提供一个收款账户,个人账户。入金网页提交支付完成的1分钟之内(甚至3分钟之前),刚好币商马某云需要卖出USDT也是1万,FXDD提供的收款账户就是马某云的账户。
后来FXDD跑路,韩梅梅报警,冻结马某云的银行卡,经过一段时间交涉查明:“马某云确实是卖币的收入,只是匹配的太精确,予以解冻”。
A和B两个刚好发生的时间一致,完全可以韩梅梅入金给李磊,还能省掉中间商赚差价,现实情形更可能是外汇平台有很多控制的(或合作的)比较干净的中间商币商。
涉及到小额资金根本不需要付高昂的成本去找摩托车大军,虚拟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又一批【专职取款人】失业者。
外汇投资诈骗,第一收款人总是第一突破口,往往是诈骗的同谋。其它类型的诈骗,只要涉及资金往来的,也都是先根据资金流向锁定嫌疑人。
今天提到的案例,对被骗的受害者而言也算是一种途径,但最好的还是不要被骗,找合规的强监管的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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