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委員會針對 E投睿
基於委員會的資料庫、平台營運商 E投睿未在菲律賓註冊為公司,且未獲得必要的許可證和/或授權來出售或提供證券監管法規 (src) 第 3.1 條中定義的任何形式的證券,從事買賣業務證券或作為SRC 第28 條規定的經紀人或交易商,或根據SRC 第32 條的規定創建或經營用於買賣證券的交易所。有鑑於此,敬請民眾在投資此類未註冊的網路投資平台及其代表時務必謹慎。在處理這些未註冊的平台時,委員會重申其題為「針對與未註冊的外國實體、組織和公司進行交易的建議」的建議。此外,那些擔任推銷員、經紀人、交易商或代理人、代表、促銷員、招募人員、影響者、發言人和推動者的人 E投睿根據《src》第28 條,平台在菲律賓境內銷售或說服人們投資該平台(即使是透過線上方式)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最高500 萬比索(p 5,000,000.00) 的罰款或二十一( p) 監禁。21) 年或兩者,根據 src 第 73 條 (sec vs. oudine santos gr no. 195542,20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