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樂天證券株式會社的行政訴訟
2005 年 11 月 16 日金融廳 樂天證券香港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行為 1. 樂天證券香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我司依2005年9月20日金監第2690號及2005年10月27日金監監令第3045號要求本公司申報。找到了法律法規。認定與證券業相關的電子信息處理系統管理不完善的情況,我剛剛受命報告發生的原因和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對此,公司將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加強制度建設、增加呼叫中心話務員數量等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9 月 26 日向有關部門提交報告稱,將實施運力管理等全面的運營管理。之後,2018年10月24日,我們也經歷了長時間的系統宕機,這是因為新產品的加入,沒有這是由於與2019年8月29日發生的故障幾乎相同的原因。與上述報告內容相反,我們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導致系統長時間中斷的故障再次發生. 承認沒有按時執行。本公司的上述情況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的內閣府條例關於證券公司法規定的第10條之11,其中規定“有關電子信息處理系統的管理證券業務是充分的。承認它屬於承認它不是的情況。 2.基於上述情況,今天對該公司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業務改進令】 (1)充分確認和檢查系統的當前狀態,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新的系統故障。 (二)盡快保障系統穩定運行,爭取系統故障時的及時恢復和妥善的客戶服務。 (3) 明確因係統故障而導致的長期系統中斷的反復發生由誰負責。 (4) 在11月30日之前書面報告計劃於11月26日進行的系統改進的情況,並據此採取相應的措施。對上述(一)至(三)項,請於2005年12月15日前書面報告答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