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 Okayasu Shoji Co., Ltd. 的行政訴訟
OKAYASU SHOJI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訴訟 2020 年 6 月 24 日 近畿地方財政局 OKAYASU SHOJI關於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行為 OKAYASU SHOJI(總公司:大阪市中央區,法人編號:2120001136572,資本金:17.3億日元;以下簡稱“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6條之2(以下簡稱“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當我們根據第 1 項的規定要求報告時,我們發現了以下事實。向關聯公司借款時,為避免資本充足率下降,本公司故意繞過業務合作夥伴向關聯公司借款,將資金用於本公司次級借款,自2010年8月30日至2月2022 年 2 月 28 日,資本充足率比原來的數字有所提高,這與實際情況有所不同。計算資本充足率並提交內閣府金融工具業務條例第 172 條第 1 項規定的業務報告,等根據 FIEA(以下簡稱“金融工具和交易條例”)第 46-3 條第 1 款,除了在文件中創建與實際情況不同的資本充足率並提交給依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46-4 條的金融商品交易條例第 174 條規定的說明文件和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的 A 文件創建資本充足率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並可供公眾查閱。此外,資本充足率在部分期間低於《外商投資企業法》第四十六條之六第二款規定的120%。此外,本公司已根據 FIEA 第 46-6 條第 1 項,在金融工具及交易條例第 179 條第 1 項第 1 項規定的情況下(當資本充足率低於 140 %). 我沒有。在該事項發生的背景下,認識到公司管理層缺乏合法合規意識,如認為應當以不違反法律的形式進行。綜上所述,今天,我們根據《外國投資企業法》第 52 條第 1 款的規定,就下列第 (1) 項和以下第 (2) 項的規定,依據《外商投資法》第 51 條的規定,對本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國際原子能機構。 (一)責令停業 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間,金融工具業務(不包括經主管部門單獨批准的客戶支付交易等)的各項業務暫停。 (2) 業務改善令 ➀ 明確這件事的責任,包括管理團隊,基於此處置。 2) 轉變依法合規工作的經營理念,努力在全公司範圍內樹立合規意識,健全和加強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製度。 (3)在停職期間對全體幹部和員工進行“徹底遵守法律法規”的培訓(利用自律組織等外部組織進行培訓)。 ④ 向所有客戶說明本行政處分的內容,並採取適當的措施。 (五)上述(一)至(四)項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情況應在一個月內(此後每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