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1971年政府监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机构。1970年,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促使在1971年1月1日成立了MAS。该法案的通过赋予了MAS监管新加坡金融服务业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被授权担任政府的银行家和金融代理人。它也受委托来促进货币稳定,以及制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信贷和汇率政策。1977年4月,政府决定将对保险业的管理归入MAS。 《证券业法》(1973)的监管职能也于1984年9月移交给了MAS。MAS现在管理与货币,银行业,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有关的各种法规。自2002年10月1日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合并以来,MAS还承担货币发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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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罚原因 可能被误认为是获得 MAS 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或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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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警示名单 投资者警示名单根据 MA​​S 掌握的信息列出了以下人员:i) 可能或可能被误认为已获得 MAS 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获得 MAS 授权或监管;ii) 曾提供商业信托或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而这些单位可能或可能被误认为已获得 MAS 授权、认可或注册;iii) 曾提供投资要约,而这些单位可能或可能被误认为是在向 MAS 提交或注册的文件中提出的或附有的。此名单并不详尽,是根据 MA​​S 发布时所掌握的信息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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