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2000年政府监管

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根据2001年12月颁布的《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成立,是一家自治的金融监管机构。该机构负责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外的所有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授权和监管服务,包括保险、银行、信托服务、企业管理、投资业务、破产服务、公司注册、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知识产权等。自2002年以来,FSC承担了之前政府金融服务部的职能。作为金融服务监管者,该机构还负责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及其产品的了解,制定监管活动范围,减少金融犯罪并防止市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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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披露时间 2021-01-29
  • 处罚原因 该实体是一家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解散并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FSC 特此通知公众,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没有也从未获得许可或受监管进行投资业务,包括外汇交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交易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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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4 号公开声明 -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2021 年第 4 号公开声明 - GFC 投资有限公司保护可能被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招揽开展业务的客户、债权人或个人,并让公众意识到该实体从未获得 FSC 许可或监管以开展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业务。详情如下: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谎称受 FSC 监管,从事包括外汇交易服务在内的投资业务,并据信流通伪造的投资业务许可证,谎称是由 FSC 签发的。金融服务业务,如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经营,或由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经营,则需要获得 FSC 的许可和监管。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是一家前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解散并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FSC 特此通知公众,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没有也从未获得许可或受监管以开展投资业务,包括外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贸易交易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业务。如果公众在任何时候被要求与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开展业务,应格外小心。请公众向 FSC 提供有关据称在领土内或从领土内经营的任何可疑实体以及此类实体从事的任何不当活动的任何相关信息。 FSC 根据 2001 年金融服务委员会法第 37A 条发布了本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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