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厅

2000年政府监管

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监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包括外汇经纪商。FSA的最终目的是维持该国的金融体系并确保其稳定性。它还负责保护证券投资者,保险保单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种不同方式实现其目标,包括制定规划和政策,监督金融服务提供商,监督证券交易以及审查私营部门的金融机构。FSA成立之初只是一个行政机构,但是在2001年成为日本内阁府的外部代表时,其职责有所扩大。它不仅接管了金融重组委员会的职责,还负责承接破产的金融机构。如今,FSA对日本财务大臣负责,并承担着广泛的责任。

披露交易商
Warning 业务调整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监管号匹配
  • 披露时间 2011-04-15
  • 处罚原因 曾有报道称,发现了一起营业员盗用客户资产的案件,16人被骗走约8.8亿日元。
披露详情

针对 SMBC 日兴证券的行政诉讼

2011 年 4 月 15 日金融厅 SMBC Nikko对股份公司的行政行为 1. SMBC Nikko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0条第1项第8项及内阁府条例第199条第7项《金融商品业务》提交事故申报书等,在公司某分行,接到客户询问后发现了一起业务员诈骗客户资产的案件。根据我们的调查,该营业员在同一家分行工作了 14 年零 6 个月,从大约 10 年前开始,从提交调查提案的 16 人那里骗取了约 8.8 亿日元。 2.金管局针对该报告,根据第56条的规定,向本公司通报了欺诈案件的详细事实、发生的原因以及长时间未能被发现的原因—— 2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项 经要求和核实报告,发现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的经营态度和内部控制系统存在以下问题。 (1)针对以往的丑闻,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检讨,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尚未建立预防和早期发现丑闻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胃。对长期在同一网点工作的销售人员缺乏管理和考核制度。 B.对短时间内卖出大量资产并持续回笼资金的客户管理不到位。 C。为防止销售人员欺诈而禁止接受现金,与客户的沟通不充分。 D.管理人员和人事管理部门对销售人员的生活状况了解不够。 (2) 此外,管理团队也缺乏对长期在同一分支机构工作的销售人员的欺诈风险的认识,以及检查异常提款的系统,这就够了。 (3)虽然审计部认定受害人的交易需要谨慎,并确认了分行约谈受害人的细节,但对个别交易的核实不充分,导致丑闻长期被忽视,并且内部审计没有运作。 3.上述情况被视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1条规定的金融商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状况,为了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需要改善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今天对公司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条的业务改善命令 (1) 向受此丑闻影响的客户提供适当的解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应对客户。 (二)追究本次事件的根源,总结问题定位,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加强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胃。为防止类似丑闻发生,在管理团队的领导下,我们将核查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状态,检查客户资产、存取款等异常波动情况,并在日常互动中制定严厉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包括加强制衡和审查人事管理制度。 B.培养全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例如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 C。明确遵纪守法的经营理念。 (包括澄清责任所在。) D.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性。 (3) 于2011 年5 月13 日前,将上述业务改善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请金融厅,并立即实施。此外,暂按季度报告执行进度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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